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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同一时期内,在省内2个以上的州(地、市)有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10处以上;
  2、同一时期内,在一个州(地、市)有3个以上的县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同一时期内,在一个州(地、市)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
  2、同一时期内,在一个县(市、区)有疫点5处以上的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一个县(市、区)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生一级疫情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启动州(地、市)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一)指挥系统
  青海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相应建立防治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2)迅速调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制定技术方案,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队伍。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查明疫情发生的时间、传染源、传染途径等,并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种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工作。
  (5)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的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8)培训防疫人员,提高防疫水平。
  (9)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
  2、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防疫经费投入机制,负责安排紧急防疫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做好禽类扑杀补助款的落实等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对防治药品、器械进行价格监控,查处哄抬物价和谋取暴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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