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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4]1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青海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禽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省农牧厅。并采取封锁、隔离和消毒等临时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经确认后,省农牧厅应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兽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发现禽类急性发病死亡,并具有以下症状之一的,可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1、脚鳞出血;
  2、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3、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二)对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青海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青海省畜牧兽医总站)进行实验室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取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认。
  三、疫情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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