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6号)下发后,我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了我省对西部开发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省长杨传堂同志任组长,省委副书记宋秀岩同志和副省长李津成、苏森同志任副组长,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青海省西部开发领导小组。这对推进我省西部大开发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措施:
一、进一步深入学习
《意见》精神
国务院《意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对新时期新阶段西部大开发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这对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将
《意见》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一起传达到各地区和各部门,及时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
《意见》及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在西部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疑虑,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决心绝不会动摇,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支持力度不会减弱,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步伐不会放慢,从而增强加快青海开发建设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