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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6号)下发后,我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了我省对西部开发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省长杨传堂同志任组长,省委副书记宋秀岩同志和副省长李津成、苏森同志任副组长,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青海省西部开发领导小组。这对推进我省西部大开发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措施:
  一、进一步深入学习《意见》精神
  国务院《意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对新时期新阶段西部大开发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这对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将《意见》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一起传达到各地区和各部门,及时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意见》及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在西部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疑虑,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决心绝不会动摇,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支持力度不会减弱,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步伐不会放慢,从而增强加快青海开发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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