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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8日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林木种子的良种化、标准化、产业化,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子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和推广、种子质量检验、种子加工贮备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四)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林木新品种的管理,组织、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审定和林木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
  (五)组织林木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技术交流;
  (六)监督检查林木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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