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4修正)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九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付劳动报酬;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请求人身侵权赔偿;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事项;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条 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等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就业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和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定,但法律服务机构自愿提供法律援助的除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