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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
(2001年10月30日 京高法发[2001]261号)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管理的总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要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的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我市法院的实际情况,特提出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是负责组织实施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管理制度的专门机构。流程管理以“三个分立”为基础,以审限跟踪管理为核心,以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为内容。
  二、对案件审理流程基本环节的跟踪管理
  (一)案件审理流程的基本环节
  案件审理流程分为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归档等阶段。
  立案、结案、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归档等阶段的工作,均应按照诉讼法、最高法院和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庭前准备阶段,应根据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特点,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在开庭审理阶段,案件开庭审理时间应为: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二十日内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一审自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六十日内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十日内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二十日内开庭审理;裁定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根据重审时适用的程序,执行开庭审理期限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三十日内开庭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六十日内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三十日内开庭审理;裁定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重审时适用的程序,执行开庭审理期限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时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开庭审理期限的规定。
  行政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三十日内开庭审理;行政上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的二十日内开庭审理;裁定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根据重审时适用的程序,执行开庭审理期限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根据再审时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开庭审理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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