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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2004)

  4、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在地区内占用道路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地区管委会办公室核发。
  (一)组织咨询、展览、宣传等活动;
  (二)设置客运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在地区内张挂、张贴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广告品的,应当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经工商、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将其审批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地区管委会办公室,地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移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
  在地区内从事经营性旅客行李搬运等劳务活动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地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服务规范:
  (一)明码标价;
  (二)统一着装,佩带标志;
  (三)闲置的搬运工具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将原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十四、对《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外滩风景区内商业经营项目的开发和布局,应当服从外滩风景区的游览、观光功能。
  2、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在外滩风景区内占用道路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应当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核发。
  二十五、对《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条修改为:
  公共文化馆合并、分立、撤销的,应当向办理使用登记的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合并、分立、撤销登记手续。
  公共文化馆变更馆址、馆名的,应当向办理使用登记的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公共文化馆确需利用馆内设施和场地开展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合并,修改为:
  使用、合并、分立、撤销公共文化馆或者变更公共文化馆馆址、馆名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4、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二十六、对《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和藏书库房必须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占用。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公共图书馆合并、分立、撤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设置登记或者撤销手续。
  公共图书馆变更馆址、馆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占用公共图书馆阅览用房或者藏书库房的;
  4、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合并、分立、撤销公共图书馆或者变更公共图书馆馆址、馆名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十七、对《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的,应当先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向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拆除并重建公共体育场所的,应当先征得产权人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时间为6个月以下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的,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发放《体育场所临时占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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