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三)擅自占用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
(四)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五)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六)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市容美观、环境和谐。
广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观瞻的行为或者现象: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擅自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四)随地躺卧、露宿;
(五)乞讨、拾荒;
(六)在喷水设施中洗澡;
(七)宣传牌、指示牌、灯箱等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
(八)进行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
(九)其他有碍市容的行为或者现象。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四)、(五)、(六)、(九)项规定的,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在广场内占用道路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根据《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二)因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三)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管理办公室核发。
在广场内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的,应当根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户外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户外设施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广场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活动的,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6、将原第十五条中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十三、对《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
1、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按照《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咨询、展览、宣传等活动;
(三)占用道路设摊、堆物;
(四)偷盗、挪动、毁损窖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五)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按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擅自张挂、张贴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广告品;
(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灯箱、招牌、宣传牌、遮阳棚等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
(五)影响市容观瞻的其他行为。
3、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受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
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受闸北区劳动部门委托,按照《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