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对《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新建或者就地改建、扩建小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批。
2、删去第十二条。
二、对《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
删去第九条。
三、对《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
四、对《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
化学工业区的规划区域为上海市南面、杭州湾北岸的金山区漕泾镇与奉贤区柘林镇之间,规划总面积为29.4平方公里。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管委会应当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管委会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管委会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化学工业区应当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区内企业、机构提供人才、劳务、财务、金融、标准和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化学工业区可以依法设立报关、报检等机构,为区内企业、机构提供对外贸易方面的服务。
五、对《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修改: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园区办公室应当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园区办公室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园区办公室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园区内企业对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行为,或者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未落实的,可以向园区办公室投诉。
六、对《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修改:
1、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3、删去第四十六条。
4、将原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的签订)
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出示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文件,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
5、将原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6、将原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转让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7、将原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涂改、伪造有关证明的处理)
涂改、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涂改、伪造的许可证,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对《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受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农村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
2、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