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5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具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持有租赁证件,或者与被拆迁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