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改革要按照依法行政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交还企业或中介组织,使政府机构设置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不突破机构限额,不增加人员编制,不下达硬性精简指标,不出台人员分流优惠政策,一次定编,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原则调整人员,超编人员逐步消化,最大限度减少财政支出。
二、机构调整
(一)组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经济委员会合署)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局级,使用行政编制。将原市经贸委承担的指导市属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及相关处室、人员编制,原国资办承担的全部职能及处室、人员编制,市委组织部负责的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等职能,原体改办承担的研究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和国有资产行政划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能及处室、人员编制,划入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国资委与改组后的经济委员会合署,党组织的设立由市委另行规定。同时,撤销市国资办牌子。
市政府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综合指导、监管和协调,各系统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市政府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既是委托代理关系,又是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同时也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市政府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和产权代表,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拥有投资决策权、收益支配权和资产处置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作为被授权方,应按照授权的具体规定,履行相应的权责。
市政府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国资委监管范围以外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的监管职责。
市统计局负责市政府国资委统计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汇总,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