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病退手续;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条件的,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因病退职手续。
(十二)在竞聘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列入待聘人员管理,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期一般为2年,第一年发给不低于本人待聘前一年实发工资总额70%的生活费,第二年发给不低于本人待聘前一年实发工资总额60%的生活费。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按照《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组织年龄在35岁以下的待聘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应优先聘用经过岗位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合格的人员。
(十四)转企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2004年2月23日前的在职人员(含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执行,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资基数、比例不变,离退休计发待遇不变,退休审批部门不变,基本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2004年2月23日后新进的人员实行新剃度,按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哈办发[2004]10号文件中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政策,仅适用于2004年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范围。在事业单位转制前原国家干部被聘到工人岗位以及原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达到工人退休年龄的,如本人自愿,可按工人办理退休,按工人工资计发退休费基数。
(十五)事业单位合并或职能划转的,其人员由并入单位或职能划入单位负责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员安置政策,本人也可联系调离。需安置的人员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聘,未能上岗的列入待聘人员管理。
(十六)整建制撤销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和管理,期限为6个月。在安置期限内,本人可自找接收单位办理调转手续;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内退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余人员确属无法安置的,也可办理因病退休和退职手续。原单位拖欠职工的工资、差旅费、医药费等,在人员安置时补发完毕。人员安置所需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由主管部门在被撤销事业单位资产变现收入中解决,无资产变现或不足部分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原经费渠道仍无法解决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十七)事业单位(不含整建制撤销的事业单位)首次聘用时,对下列人员不得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