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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二)行业内调剂余缺。根据行业内岗位空缺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本行业未聘人员进行空缺岗位竞争,在更大范围内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就业机会。
  (三)鼓励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
  (四)鼓励未聘人员辞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
  (五)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退政策。
  (六)实行未聘人员下岗待聘制。
  四、有关政策
  (一)未聘人员个人独资、合资创办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只要基本具备相应开业条件,即可核准登记,不受出资额限制。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同时又达到全体股东或投资人认缴出资额的50%即可核准登记。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的,申办公司营业执照时,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30%应发照,其余部分3年内应全部到位;实收资本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需追加注册资本的,可先追加30%,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出资方式可由股东协商议定,可以全部用非货币出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有正当理由要求超过此比例的可一事一议。
  (二)未聘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个人自愿申请、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可向市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确定。对未聘人员合伙经营或领办、创办科研开发类企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三)未聘人员从事科研开发型个体经营,在新产品研制开发阶段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待产品定型批量生产后,核发长期执照。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规模较小、条件较差,但只要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待达到标准后再核发长期营业执照。未聘人员开办非公司制企业,可实行备案试营业,限期在条件成熟时再办理营业执照;也可以按预备期登记,先发注明有效期为半年的营业执照,符合条件后转为正式登记。
  (四)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允许未聘人员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对其调整或新上生产经营项目超出原经营范围的,给予1年生产经营期限,期满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实行登记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可以边经营边申办登记。取得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收资本达到200万元且从事多行业经营的企业,经地方政府批准或证明的招商引资企业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的企业,经营范围可在明确主业前提下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国家实行放开经营的,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机遇性经营”。在哈尔滨开发区开办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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