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哈尔滨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哈办发[2004]31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25日
哈尔滨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为确保我市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方针,适应事业单位核编消肿、转换机制、减轻负担的需要,以单位和系统内部消化为主,开辟多种安置渠道,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和系统调剂为主。未聘人员要尽量在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内安置。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给未聘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二)坚持开发性安置和政策性安置相结合,以开发性安置为主。政策性安置应限于接近退休年龄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对其他未聘人员,应引导、鼓励其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新领域。
(三)坚持有情安置、保持稳定。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关心爱护未聘人员,千方百计解决出路,绝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安置途径
(一)单位内部消化。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依托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岗位,也可将未聘人员安排到辅助性岗位或服务、后勤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