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公正、高效、便民地行使行政许可职责,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责主体资格的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事业组织、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和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运输类行政许可、公路管理类行政许可、水路交通类行政许可、交通规费征收类行政许可、交通规划、交通建设工程管理类行政许可等。
具体行政许可项目以省政府公告的项目、国务院决定公布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和公告以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准。
第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报纸、电视、电台或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行政许可办理场所予以公示。
公告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包括实施机关、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许可项目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布办公电话、咨询和监督电话、有关交通行政许可的相关资料信息。
第五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固定的一窗式办公场所,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事项由厅负责公文收发的处室进行登记,厅有关业务处室具体办理。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对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许可申请予以拒绝。
第七条 申请人要求对申请许可事项的程序、条件、所需材料等情况予以说明解释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并应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