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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条 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对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及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受理、告知和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注销、延续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违法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不具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的;
  (三)不予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的;
  (四)拒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和未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考核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考核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不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许可的;
  (十一)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行政许可,交通部门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十二)不依法举行听证或不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
  (十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七)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十八)对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统计报表和监督检查情况报告、重大行政许可事案不按规定报告报备的。
  (十九)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二十)其他需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或事项。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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