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检查规定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证交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便民、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防止和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许可机关、交通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层级监督检查)是指交通行政机关本级和上级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机构本级和上级对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所属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层级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行政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和被许可人履行许可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过错和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行政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层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本级行政许可办理和对被许可人履行许可义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层级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书面核查与实地检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层级监督检查实行报告、备案审查制度;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行政许可事项检查情况、统计报表和层级监督检查情况向其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统计报表按月报送,监督检查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规范性文件及时报备,重大行政许可事案每季度报告一次。
  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上报的统计报表、监督检查情况、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事案进行审查处理。
  第八条 层级监督检查实行工作记录制度。记录应载明受检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检查单位名称、参检人员、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处理决定等情况。检查记录和处理决定应按规定归档。
  第九条 各级交通行政机关、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