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行政过错除按前款处理外,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承办人、审核人、主管人员、批准人,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的,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暂停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调离实施行政许可岗位、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过错给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赔偿损失后,过错责任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上级交通行政机关、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对本条(一)款违法行为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本条(二)、(三)款所指违法责任人,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或行政处分建议,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权限给予处理或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检查机关。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公正、高效、便民地行使行政许可职责,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责主体资格的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事业组织、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和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运输类行政许可、公路管理类行政许可、水路交通类行政许可、交通规费征收类行政许可、交通规划、交通建设工程管理类行政许可等。
具体行政许可项目以省政府公告的项目、国务院决定公布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和公告以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准。
第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报纸、电视、电台或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行政许可办理场所予以公示。
公告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包括实施机关、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许可项目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布办公电话、咨询和监督电话、有关交通行政许可的相关资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