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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颁布《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三件行政许可配套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层级监督检查实行报告、备案审查制度;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行政许可事项检查情况、统计报表和层级监督检查情况向其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统计报表按月报送,监督检查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规范性文件及时报备,重大行政许可事案每季度报告一次。
  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上报的统计报表、监督检查情况、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事案进行审查处理。
  第八条 层级监督检查实行工作记录制度。记录应载明受检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检查单位名称、参检人员、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处理决定等情况。检查记录和处理决定应按规定归档。
  第九条 各级交通行政机关、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对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及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受理、告知和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注销、延续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违法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不具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的;
  (三)不予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的;
  (四)拒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和未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考核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考核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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