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同时收回被许可人行政许可证件或向社会公告其行政许可证件失效。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因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过失、过错,导致被许可人不能有效履行许可义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检查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证交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便民、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防止和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根据《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许可机关、交通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层级监督检查)是指交通行政机关本级和上级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机构本级和上级对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所属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层级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行政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和被许可人履行许可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过错和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行政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层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本级行政许可办理和对被许可人履行许可义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层级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书面核查与实地检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