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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颁布《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三件行政许可配套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时应作好原始记录,并按期整理归档。
  监督检查记录应载明时间、地点、负责人、检查对象、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交通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公众查阅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 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应以书面核查材料为主要方式。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书面材料核查。书面核查时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不得拒绝提供。
  被许可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电文报送等方式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条 交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进行抽样检查时,被许可人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数据、资料、样品。必要时交通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对其设施、设备进行监测和检验,费用由组织监督检查的交通行政机关支付。
  第七条 交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行政机关应及时处理个人、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处理结果应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九条 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收费公路经营权、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设定权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被许可人应当连续、按期执行收费标准,履行许可义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交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履行许可义务的,应督促其限期履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取得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自检、自律责任制度,履行许可义务。
  交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被许可人停止经营,并立即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的取得或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撤销或注销原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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