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各类项目的处理
按照《通知》要求,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所辖项目逐个提出处理意见,由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后提出我省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处理原则为:
1、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个别属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按程序报批。
4、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项目清理工作。我省清理工作进度按以下时间安排:
1、各地级以上市按照省政府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成立本市负责清理工作的领导小组,并将有关情况和联系人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省直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在6月5日之前,各市在6月10日前完成,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有关中央单位(含国家计划单列集团)和深圳市将项目清理情况于6月20日前抄送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6月1日至15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清理工作情况,并商省有关部门提出对清理项目的处理意见。
4、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检查组,于6月中旬前对各地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20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意见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形成我省清理工作报告,报国家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