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有关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此次清理工作,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中央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地方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其中:省属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省和地方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省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地方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跨地区项目由项目公司注册地市政府负责清理。深圳市项目由深圳市直接报国家有关部门,抄送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成立临时工作机构,从速开展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三、明确要求,狠抓落实
(一)清理的范围
清理的范围是:除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等项目之外的所有在建、拟建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中,在建项目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已批准项目建议书或者已进行登记备案且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清理的重点是:
1、钢铁、电解铝、水泥、铁合金、电石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
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二)清理标准和参照依据
各项目单位应提供相应材料,由省和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