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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粤府办[2004]45号 2004年5月28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5月28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全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清理工作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良好势头、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准确判断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上来,自觉服务和服从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做好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同时,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等原则,在实施总量控制的同时,注重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努力保持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为切实做好我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省成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钟阳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李春洪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陈善如主任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工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李妙娟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审计厅、统计局抽调人员组成,各单位人员在5月30日前到位。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工作的牵头组织、督促落实以及汇总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全省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提出对省直单位投资项目及重大项目清理的综合处理意见;
  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经贸口技改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的督导、检查,提出对省直单位(经贸口)及重大技改投资项目清理的处理意见;
  省外经贸厅负责对全省外经贸部门审批和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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