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行年终考核。2004年12月中旬前,各部门对本年度承办的各项督查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督考办。
(五)确定“政绩突出单位”和督查考核单项奖。2004年12月底前,市政府听取主管部门工作汇报。市督考办依据日常督查考核情况,综合对各项督查考核内容的评价情况,提出优、良、中、差等次初步评定意见,连同民意测验、网上评价、企业满意度调查和领导推荐结果,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党组会研究决定年度督查考核结果,确定督查考核结果为优等的“政绩突出单位”名单。
对积极改革锐意创新、群众普遍反映满意、做出突出贡献且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部门,授予督查考核单项奖。督查考核单项奖由市政府党组会研究确定。
五、督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日常督查考核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是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专项任务、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等项任务。没有按期完成《市政府工作部门目标分解表》确定的工作目标、专项任务、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等任务的,年终不得评为优秀,取消参加推荐“政绩突出单位”资格。
(二)入户进行民意测验调查情况。市督考办委托专业调查公司或社会中介机构,对5000户居民进行入户调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居民与农民的人数比例,确定调查的城镇居民户数和农民户数。
(三)网上评价情况。市督考办委托市信息办,利用“首都之窗”网络平台,征求市民对各部门的评价意见。网上评价的重点是各部门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4个方面的情况。
(四)企业对政府部门服务满意度调查情况。市督考办委托专业调查公司或社会中介机构,对5000户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政府部门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各部门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领导同志推荐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投票推荐2004年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督查考核结果为优等的“政绩突出单位”,并征求市委有关领导同志意见。
六、督查考核奖惩措施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20号)和《关于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京政办发[2000]102号)有关规定进行奖惩。获得督查考核单项奖的部门,比照“政绩突出单位”享受相应奖励。对督查考核结果为中或差的部门,市政府要进行通报批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市政府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报市督考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