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强化区县政府责任。各区县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区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要认真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落实食品安全监督协调的各项基本制度。探索完善各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机制。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各区县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对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区县进行跟踪督导,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披露、消费者举报的重大案件线索和国家有关部委、市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予以督查督办。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处理好条块关系。实行垂直领导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开展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调动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坚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新闻媒体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曝光;同时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6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进行动员部署,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工作重点。
  第二阶段(2004年7月至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县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三阶段(2004年年底至2005年春节前)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统一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