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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
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政发[200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市政府对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共设定行政许可事项231项。市政府决定,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保留94项,取消137项,现将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保留和取消目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依法规范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级实施主体,并指导区、县有关工作部门落实清理结果。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行政许可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进一步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期限等,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内容。
  三、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已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等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自2004年7月1日起,除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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