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
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
(津财综[2004]16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每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定期公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建立年度审核清理制度,每年3月份,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取消和降低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在每年6月底之前确定《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二、积极推行“一卡制”收费
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收费对象的不同进行甄别,将涉及企事业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归类,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内容,统一汇编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发放到各级执收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
执收部门在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收费员证,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卡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一律拒付。对于收费标准过多过细,收费卡没有详细列明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应向缴款单位出具与收费依据文件一致的文件,以备企事业单位查询,否则企事业单位有权拒付,并可向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每年进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卡制”实施时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实行。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监察部门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发放、检查制度,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听证制度
对本市新增的行政性收费、涉及审批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实行听证制度。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在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