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扶持发展自营企业出口的实施细则

  三、健全扩大自营出口的政策促进体系
  (八)运用我市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支持企业扩大自营出口。采取集中、便捷、公开、透明的方式受理许可证申请,提高办证效率。
  (九)完善“大通关”机制。为出口企业创造快速通关的有利条件。海关对年出口规模达到1000万美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实施“便捷通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广“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模式;积极推进“登记验放、集中审证”的便利措施,为企业创造“无障碍”通关便利。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商品实施分类管理。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向前延伸,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检验检疫,提高验放效率。充分发挥天津口岸信息平台的作用。积极推行检验检疫新三电工程(电子申报、电子通关、电子监管)和加工贸易联网管理模式,提高电子信息技术在通关放行管理中的应用水平,扩大应用范围,提高通关放行效率。
  (十)做好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工作。政府部门协调配合,在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确定以后,及时办理应退未退税款的退付工作。在出口退税指标到位及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一个月内退付,并定期进行检查。外汇管理部门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进出口外汇事宜。
  (十一)运用市外贸发展资金,积极支持企业自营出口。市外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外贸出口主体、支持扩大出口规模,调整结构,拓展市场,建设信息网络等工作,重点支持企业扩大自营出口,支持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扩大出口。有条件的区域,应设立出口发展资金,促进本区域扩大自营出口。
  (十二)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进出口业务重大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与企业建立长效的联系机制。对于大型生产出口企业,每季度安排一次政策沟通协调会议。对于突发事件,要立即沟通,积极指导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对出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属于地方权限内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予以解决;超出地方权限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建议,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对大型企业的进出口事项,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各部门要灵活变通,快速办理。
  四、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三)大力做好新企业培训工作。为企业提供外贸管理政策、国际营销和WTO基本规则等内容的培训,同时按照企业的不同层次和需求,安排个性化指导,提高针对性。对新取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政府对培训工作予以资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