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扶持发展自营企业出口的实施细则
(津外经贸贸发[2004]50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扶持发展我市自营企业出口,扩大对外贸易,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出口目标,制定发展规划
(一)出口发展目标。2010年外贸出口规模力争达到380亿美元。其中民营企业出口规模大幅增长,出口比重达到20%左右。
(二)全市制定优势产业扩大出口发展规划。重点扶持的产业和产品是:电子信息、海洋产业、化工、生物新医药、汽车及零部件、石油及石油化工、冶金、新能源、新材料及软件、家用电器、船舶、机械及设备、纺织服装和食品等。2010年重点产品出口比重达到75%,规模达到300亿美元。
(三)各区域要制定扩大自营出口发展规划。对外开放区域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制定扩大出口的产业发展目标。2010年滨海新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出口比重达到全市出口总值的70%以上。各区县要根据自身产业优势,着眼于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形成以劳动密集型为基础,具有较高技术附加值,国际适销的产业。要扶持一批出口超过10亿美元的区县和出口超过5亿美元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四)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积极推荐我市品牌商品进入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目录。对进入商务部名牌出口商品目录的企业给予奖励。
(五)发挥市、区县两级政府出口促进体系作用。健全管理和信息交流机制,按区域分解落实外贸出口工作责任,每季度通报出口进度情况,建立区域跟踪服务考核机制。
二、加快壮大外贸出口经营队伍
(六)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登记制。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均可申请办理进出口资格登记。
(七)改革现行核准和登记方式,实行“照后登记”的管理办法。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进出口企业注册资本标准,工商部门可在企业注册时为其登记进出口经营范围,发放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和相关文件,到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