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关于加强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养护管理的通知
(建城[2004]436号)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环境建设,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2003年我委会同市、区有关部门集中组织了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为保证绿地达到应有的景观效果和发挥应有的环境效能,我们近期对全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养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万隆房地产公司蝶桥旁、河北区机械链条厂等一批绿地失养失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绿地的后期养护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市政府《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津政发[1999]53号)文件精神,临时绿化完工后,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市园林局备案;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临时绿化养护协议书,土地使用人按照《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对临时绿化地块按照单位附属绿地进行养管,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绿地日常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津政发[1999]53号文件精神,临时绿化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土地使用人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的,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垫付,滚动使用。待土地使用人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还本付息。
三、土地使用人按照临时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可自行确定具备资质的养护队伍,并报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园林局组织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凡养护管理不到位的地块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标准的,由市园林局收回养护权。
四、为确保临时绿地养护上水平的同时降低养护费用,本着市场化运作原则,凡养护管理不到位收回养护权的地块,临时绿地养护工作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凡具备资质的园林养护企事业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在合理最低标的基础上,土地使用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养护单位中标后,应与临时绿地所在区园林局签订养护协议。市园林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临时绿地养护标准定期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分期拨付经费。对一次养护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二次仍不达标将取消养护资格,重新招聘养护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