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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点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点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月1日在我市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根据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我市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二、检查验收的时间
  检查验收的时间从6月10日开始至25日止。检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6月16日前,各单位对照国务院、市政府各项要求以及此次检查验收内容,对本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准备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6月16日以后,市政府检查验收组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由检查验收组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
  三、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本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部署情况。贯彻国务院和市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3〕 99号)和市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31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65号)等文件工作情况和措施。包括工作安排计划、领导组织建立、学习、培训、宣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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