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清理、修改或废止。
(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在管理和使用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进行了处理。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
按照《通知》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委、市审计局统一指导和协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摸清征用土地和补偿费用数量等基本情况,检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是否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市农委要认真核查征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使用情况纳入区县、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范围,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市审计局要对征地补偿费用拨付、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市监察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
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四部门”)要建立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