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业小区(楼宇)必须完善、落实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必要的措施,使之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五)工业小区(楼宇)管理机构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方便,鼓励入驻企业就地注册。
(六)杜绝入驻企业虚假注册登记,有以下现象之一的企业禁止入驻:
1.不符合都市产业导向的;
2.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3.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4.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七)已建成并认定的都市工业小区(楼宇),未经市经委和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小区的用地性质。
(八)工业小区(楼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安全、简便、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小区管理制度。并应与入驻企业签订包括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在内的租赁或入驻协议,规范小区管理、使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工业小区(楼宇)实行封闭或半封闭式的管理方式,有条件的要建立小区(楼宇)中央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厂房管理;
2.设备管理;
3.环保管理;
4.安全消防管理;
5.公用设施管理;
6.绿化管理;
7.产品(物料)运输、仓储管理;
8.小区(楼宇)形象(含入驻单位的司标、招牌、广告等)管理;
9.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安保管理;
10.企业信息化网络管理;
11.其他必须加强管理服务的内容。
(十)入驻企业在厂房装修、安装生产设备和工艺布置前,应将生产经营范围、主要设备、工艺以及有关图纸和施工方案等报工业小区(楼宇)管理部门审核及备案,涉及有关法规的需由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建筑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十二)被租赁厂房的内部日常维修和设备保养一般应由入驻单位自行负责;厂房的中修、大修由业主负责;公共部位和共用设备的养护维修由小区管理部门负责,各业主单位也可在物业租赁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由租赁双方共同监管使用。
三、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入驻企业标准
(一)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注册,合法经营。
(二)符合我市都市工业产业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