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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发展我市都市工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及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的建设使用、招商引资、产业导向、企业认定、环境整治、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等方面的活动,保障小区建设单位、入驻企业和管理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整洁、美观的环境,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本市都市型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都市型工业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认定标准
  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是发展都市型工业的基本载体,为都市型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的建设要符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工业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大,配套设施较全的区域。“工业楼宇”一般指占地面积较小、容积率较高、建筑面积较大的单幢工业用房。
  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认定的基本标准为:
  (一)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位于本市外环线之内。
  (二)工业小区(楼宇)内70%以上的入驻企业注册在当地行政区,90%以上的入驻企业在工业小区(楼宇)内必须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等相关经营活动。
  (三)入驻企业在2家以上,出租或出让建筑面积经核定超过50%。
  (四)工业小区(楼宇)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天津工业建筑标准。
  (五)工业小区(楼宇)内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
  (六)工业小区(楼宇)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小区;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楼宇。
  二、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管理办法
  (一)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小区(楼宇)的统筹规划、对外招商、物业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务。
  (二)工业小区(楼宇)的环境建设和形象改造须与城市建筑形态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并因地制宜提高绿化覆盖率。
  (三)工业小区(楼宇)内房屋建筑结构,以及水、电、煤、气、通信、道路等所需基本公共基础设施必须完善,并符合工业用房使用标准。严禁以危陋房屋和报废机器设备对外招商引租。
  不符合建设使用标准且难以改造的,应尽快予以拆除。同时,要定期对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等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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