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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3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2004年春季转业士官。补助时间,城镇退役士兵从2004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均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四)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后的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应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所在街、乡镇或人才与劳务市场,不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五)城镇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
  (六)转业士官安置。对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春季军队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0〕1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购房及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和劳务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对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有关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其中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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