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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鼓励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行安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3〕21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安置。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我市有关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及时制定实施意见,确保优惠政策取得实效、落到实处。
  支持和鼓励在部队立功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上学深造。具体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实行部分区县自行安置本区县城镇退役士兵的办法。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凡在上述区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经区县安置部门同意,按规定标准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
  (四)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短期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三、严格执行接收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安置。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提前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因部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应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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