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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按计划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退役士兵在3个月内没有予以安置的,三区应按实际人数向市安置办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由区县安置办再对退役士兵另行分配工作。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已缴纳保险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
  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公开办事制度,公平合理分配计划。对落实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市或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可按每人3至5万元标准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资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的经济补偿经费或超额接收退役士兵用人单位的安置金使用。由各区县安置部门对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统一管理,做到单列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和文化考试的评分办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安置方式,以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各单位包括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驻区县单位要积极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的安置工作,在制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更不能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指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部门要予以支持。对拒绝接收和未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在下达的计划内,用人单位不得点名接收退役士兵,不得擅自组织未分配的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体检。
  对拒绝安置、变相拒绝安置、推诿拖延安置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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