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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市和区县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等部门开展的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凡因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整治工作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采取走过场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及经营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为开展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拟由陈质枫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建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统一组织协调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研究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确定督办重点。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和支持,增强执法合力,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群众投诉多、环境污染严重地区的政府要制订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实施计划,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处理事,还要处理人。严格执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影响的,特别是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放任、袒护、纵容、包庇的,要坚决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不力、查处不到位,采取走过场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督办处理重点环境问题,公开查处大案要案。各级政府对突出环境问题要采取挂牌督办措施,不解决不撤牌。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公开查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法律意识。公布“12369”环保举报电话,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和违法企业名单,营造震慑违法者、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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