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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对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人。
  (四)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单位,一律按照有关法律规范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化工生产等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和泄漏,杜绝危害人体健康事故的发生。
  (七)对于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扶持企业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三、工作分工
  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全面的清理行动,确保清理工作不留死角。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依法需要停产、关闭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市和区县经济部门负责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清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出租厂房、场地用于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一律解除租赁合同,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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