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将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建立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重点,切实抓出成效。
在专项行动中,要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各司其职,分清责任和任务。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保洁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火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卫生部门依法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加强珠江流域的饮用水和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监察部门依据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特别要对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其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涉及其它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要商有关部门后再处理,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各级政府要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久拖未决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进行逐一清理,要由主要领导挂牌督办。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搞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上升到生存意识、发展意识,坚决遏制住我省环境恶化的势头,提高全省环境质量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级以上市每周要向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具体工作安排,由省环保局、公安厅、卫生厅等有关单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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