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范围和重点
(一)对设立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过程中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尤其是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情况、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按国家的要求,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树立环保执法的权威,为基层环保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
(二)严查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和钢铁、水泥、电解铝、火电、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不法排污行为,以及高尔夫球场、公路、桥梁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按国家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全面清理。
(三)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查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要以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节假日检查等方式,对造纸、印染、酿造、化工、皮革、电镀、水泥等排污量大、处理成本高、污染物毒性大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不法企业的偷排行为,确保治污保洁工程和珠江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肃查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要对我省潮阳贵屿、南海大沥、清远石角、湛江吴川等废旧物资集中处理地区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和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按照“高标准、抓管理,进基地、抓示范,整重点、抓实效”的要求,全面规范完善进口废物环境防治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各地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政策和规定。
(六)开展和强化辐射环境的监督检查。为强化辐射环境管理,发挥联动效应,提高清查效果,将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纳入一并组织实施,对全省现有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对各单位放射源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迅速组织立案侦查和追缴。对涉及放射源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立即强制收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工作。同时,对涉及放射源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电磁辐射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伴生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