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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将第二十条“对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实行安全资格认可。
  “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申办准用证,定期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删去。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建筑安装、拆除等施工单位实行安全资格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筑安装、拆除业务。”删去。
  四、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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