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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估价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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