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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投资利用林地造林营林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林地利用设计书。”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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