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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止,减免下列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2、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3、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
  (二)自2004年2月1日至2月20日,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三)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除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外的其他基金和收费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对减少的支出项目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各级财政补助,以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三、妥善处理好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共渡难关。对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被裁减人员的生活,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应及时给予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
  四、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支持政策
  按国家规定,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由省级财政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流动资金贷款已到期并发生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应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受损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有关银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防止资金挪用。对种禽企业和损害较大的养禽企业,适当增加贴息贷款的比例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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