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甘政办发[2004]29号 2004年3月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家禽业造成的影响,减轻疫情对家禽行业生产者造成的损失,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行业生产者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全省范围内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