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
兰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若干意见
(甘政办发[2004]21号 2004年2月2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高字〔1999〕558号)精神,促进兰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快速、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兰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由兰州市政府与兰州大学共同创建,并共同成立“兰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科技园的决策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科技园作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高新区和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的全部优惠政策。
三、科技园以孵化功能为主,产业化功能为辅,通过优化环境,规范管理,改革创新,逐步建立起适合科技园发展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科技园依托兰州大学,发挥高校的源头创新作用,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业务上接受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的指导。
四、省政府定期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科技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兰州海关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支持科技园的建设。
五、兰州市政府要将科技园区建设纳入兰州市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负责协调科技园与高新区、所在地政府的关系,使之形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良好机制。
六、管委会应在政策、资金和基础设施等方面为科技园创造良好环境,做好对入园企业的服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园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