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合执法(7月16日-9月30日)
市、县(市、区)政府在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专项整治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公安、安监、监察、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整治重点和检查督办中发现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营业性场所凡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教育、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办,当地政府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四)督查验收(10月1日-10月31日)
专项整治期间,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对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市政府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和各有关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分别于7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20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上报省安委会。10月底前,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公安、安监、监察、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在省公安厅消防局设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专项整治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合力。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考评范畴。
二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专项整治期间,要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贯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