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
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深府办[2004]73号)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组建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挂深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牌子)。该中心为市贸易工业局下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是为各类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下同)提供综合协调服务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原市经贸局指导、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职能(即联系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拟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职能由市贸易工业局负责。
(二)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的技术培训等职能划归有关行业协会或培训机构,其他职能整合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相关部门草拟有关发展中小企业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政策。
(二)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和机构,推进构建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协助主管部门监测、分析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向主管部门提出近期调控目标和措施;承担中小企业分类、信息收集和发布等工作。
(四)根据产业发展政策及投资导向目录,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五)协助推进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工作。促进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及质量标准。
(六)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